各分院: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院2019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我院全日制在校的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原则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三、认定标准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及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
2.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低保户的城镇家庭子女;
3.父母生病(无劳动能力)的或家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4.家庭遭遇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而使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
5.来自灾区的经济困难家庭学生优先考虑。
(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父母有一方下岗(失业)或无固定工作的家庭,生活水平略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
2.家庭收入以务农为主,家庭人口多、劳动力少或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全日制非义务教育的;
3.家庭遭遇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而使家庭困难的学生;
4.父母离异导致家庭无固定收入。
(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购买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者;
2.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者;
3.擅自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4.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者;
5.吸烟、酗酒、大吃大喝和铺张浪费,或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者;
6.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7.不积极交纳学费、有意拖欠者;
8.认定后受资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有明显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者;
9.家庭因建购房、购车、结婚或其他大宗投资项目而欠下巨额债务导致无力供养学生完成学业者;
10.其它经认定工作组讨论确定的以上未尽原因。
四、认定机构及职能
(一)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以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为组长,学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人和各分院书记(副书记)为组员,全面领导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
定工作。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落实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分院认定工作组
成立以书记(副书记)任组长、综合办副主任(负责学生工作)、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分院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班级成立民主评议小组
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学生党员、干部、普通同学代表(非经济困难学生)为成员,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五、认定程序
(一)本人申请
需要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到学工在线网站下载《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高校学生用)》和《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按要求认真、如实填写,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提交班级认定小组。
(二)班级民主评议
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高校学生用)》,按照本办法中的认定标准与分类,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评议(会议讨论、评议记录交分院存档),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分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三)分院审核
分院认定工作组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分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申请学生本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各分院认定工作组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分院认定工作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师生有异议,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四)学院审定
学生处负责汇总各分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高校学生用)》,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
六、监督与教育管理
学院学生处和各分院认定工作组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
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学院和各分院每学年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七、工作要求
各分院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认真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扎实有序地开展认定工作,辅导员尤其要加强对本责任区的监督与
管理工作。附件1、2经学院审核后,由各分院存档,附件3、4由各分院书记审核后于9月23日前交至学生处学生事务中心(附件3、4电子表需为EXCEL格式)。联系人:周叔炜,联系电话:88348773。
附件:1.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高校学生用)
2.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2019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汇总表
4.2019学年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统计表
学生工作部(处)
201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