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绍兴理工学院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 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四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校际交流、毕业设计(论文)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端正;
(二)违纪后隐瞒事实,拒不配合问题查处者;
(三)妨碍执行公务者;
(四)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和打击报复者;
(五)在本校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者;
(六)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规定者;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者;
(八)其他应予加重处分的情形者。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公安司法机关认定有自首情节者;
(二)主动提供情况,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查证属实者;
(三)积极协助组织查清违法违纪事实者;
(四)违纪后有主动采取消除影响、挽回损失、减轻违纪所造成后果的行为者;
(五)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的违纪行为。
第九条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施违纪行为的,不予处理,但是应当按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
第十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给予学生处分期限一般为6到12个月,从处分决定下达之日起计算。其中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一般为6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一般为9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一般为12个月。
第十一条 学生处分未解除前,不得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三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参加各种非法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者;策划、组织煽动和参与罢课等群体事件,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制造传播政治谣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或文字作品者,没收一切传播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为首者从重处分。
第十六条 吸食毒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做到戒毒,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伪造、买卖或使用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者,利用互联网、短信、微信或言语等方式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者,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盗用互联网帐号上网、使用非法手段通过互联网窃取有价支付凭证或者实施诈骗行为的按盗窃或者诈骗的规定处分。
(四)登录非法网站,传播、复制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攻击、侵入校内外的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视危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骗取或侵占公私财物者,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作案价值在500元及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作案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在2000元及以上或在2000元以下,但多次作案、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敲诈勒索、抢夺公私财物,比照偷窃案值提高一个处分等级,抢劫则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为作案者提供帮助者,比照作案者处理。
(五)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未遂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以电话等方式约集他人参与纠纷处理者:
1.未造成打架事端者,给当事人以警告处分;
2.造成打架事端者,给当事人以严重警告处分;
3.当事人同时参与打架,给当事人以记过及以上处分;
4.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造成后果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用语言或其它方式挑衅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者:
1.未动手打人,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伤害后果较轻者,给予记过处分;后果较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
1.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2.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节与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持械打人或结伙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聚众斗殴为首者,视情节与后果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打架者提供器械,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旁证人提供伪证,干扰调查工作的,视情节与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以“私了”为名,导致再次打架或滋事报复者,加重处分。
(九)凡打架斗殴,肇事者要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并承担医疗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第二十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违反校园管理规定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扰乱正常的课堂、会场、宿舍、餐厅等公共教学、娱乐、生活秩序或进行学校禁止举行的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醉酒闹事、掷砸物品、妨碍公共安全,不听劝阻者;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为首或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在校园内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对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从重处分。经批准,但没有严格按照批准要求在校园内设摊并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组织、推广或非法网络刷单者,参与引流、发展下线、提供银行卡转账、提供手机卡转接拨打电信网络诈骗电话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非指定地点张贴通知、路标、海报、启事、通告等各类宣传品,不听劝阻者;在课桌、厕所以及校内建筑物等公共场所刻划、涂画以及损坏草坪、花卉树木者;擅自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商业宣传品,不听劝阻者;将宠物带入教室、办公室、实验室、宿舍等场所,不听劝阻者;在宿舍、教室、图书馆或者其它禁止吸烟的地方吸烟,不听劝阻者,违反下河游泳等有关禁令者,有以上任一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骑车带人等校内不文明交通行为者,对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并全校通报,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对伪造电动自行车校内通行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国家宗教活动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在校园内以任何形式开展宗教活动的;
(二)以个人或者组织的名义在校内成立带有宗教背景或宗教色彩团体的;
(三)利用互联网等聚集有宗教信仰的人员,或通过互联网等传播与宗教有关内容的;
(四)在校内进行带有宗教背景或宗教色彩活动,或在校内讲座、报告、演出等活动传播与宗教有关内容的;
(五)诱导其他师生信仰宗教或发展宗教教徒的。召集、组织、策划者从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规定,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违章用电、用火、用危险品者,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警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火灾者,视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造成人身伤害、他人财物或公共财物损失者,除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外,行为人应向受害者、财物所有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共财物价值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500元及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或虽在1000元以下损失,但情节恶劣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破坏教室、宿舍等处电路、电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破坏公共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并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初犯且赌资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赌资在200元及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赌资在1000元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多次赌博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提供赌博场所及其他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发生性骚扰者,在公共场所行为不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有调戏、骚扰、偷窥偷拍他人隐私、猥亵等流氓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学生公寓相关管理规定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自私拉电线的,对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再犯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财物损坏者要按价赔偿。
(二)在学校规定的休息时间内播放音乐、喧哗吵闹、打电脑游戏等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对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再犯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存放或使用冰箱、制冰机、空调扇、洗衣机、打印(复印)机等违禁、伪劣电器,对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并全院通报,再犯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存放或使用空气炸锅、电水壶、卷发棒、烫发器、电热毯、电火锅、电煮锅、电饭锅、电炉、电煮杯、电取暖器、热得快、电热棒、电磁炉、微波炉、蒸蛋器等违禁电器,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存放或使用管制刀具对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再犯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电瓶车及电瓶车可拆卸充电电池进入公寓充电,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杂物,点燃蜡烛 ,使用煤炉、酒精灯等),存放或燃放烟花爆竹、扔砸玻璃瓶等物品扰乱校园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攀爬栅栏和阳台门窗、翻越道闸闸机、从事经营及发放未经登记、审批的广告、传单等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在异性宿舍内留宿或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学生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异性寝室楼,也不得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或擅自将寝室钥匙交给本寝室以外其他人员使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擅自调换、占用他人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无正当理由或未办理请假手续晚归(22:30之后),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二)未经批准在外住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三)寝室卫生检查当学期两次以上不合格,寝室成员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如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参照以上相应条款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一学期内未经批准缺席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给予批评教育或以下处分:
(一)不满10学时者,给予批评教育或全校通报批评;
(二)累计达到10-29学时或擅自离校不超过一周者,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达到30-59学时或擅自离校一周及以上、二周以下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累计达到60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二周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或按放弃学籍、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考场纪律者,依据《绍兴理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学年参加学校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二)毕业、学位授予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终止;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学院考察,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察看期不能少于一学期);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处分管理权限与处分程序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违反学籍管理的,由所在学院和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学生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触犯刑律的,由安全保卫部门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由所在学院会同安全保卫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由公寓管理部门会同学生所在学院查清事实,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其它违纪行为,由所在学院会同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记过以下处分由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相关部门批准,其中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由教务处批准,违反其他管理规定的由学生处批准;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四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准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材料必须用钢笔书写,所需材料必须齐全,存档保留。材料包括:本人检讨、事件经过、旁证材料、证人证言和详细的时间、地点,学院和相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学校的处理决定等原始材料。
第三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必须如实上报学生的违纪情况,并提供学生违纪的证据,不得瞒报或夸大学生违纪事实,否则,一经查实,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级处分决定均由学校统一编号、发文,向全校公布。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制作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违纪处分决定书由学校办公室以学校的名义统一行文,行文日期即为生效日期。
第三十七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八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学校可对违纪学生作出的处分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并送学生本人及学生家长各一份,同时存入学生档案和学校档案。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还应报省教育厅备案。
学生的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将处分决定书寄送学生家长,并做好相应的教育考察工作。
第三十九条 违纪学生在接到处分通知后,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按照《绍兴理工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进行申诉。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违纪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应当自处理决定宣布之日起5日之内办理完离校手续。违纪学生提出申诉的,可适当延缓办理,但最长不超过10天。逾期不办的,由所在学院为其代办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一条 学生处分期限到期,由学生本人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对学生处分期限内的表现进行认定,并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书面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后,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以外的违纪违法行为,参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25级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