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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理工学院学生综合评价办法》
2026-09-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坚持“进德修业”的校训,实践蔡元培先生的教育思想,提倡“尚自然、展个性”的理念,充分挖掘学生的个性、才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监督学生综合评价工作。

第三条  评价工作坚持“民主”和“三公开一监督”原则,班级考评小组成员应由民主选举产生,参评人员、测评记载和评价结果公开,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

第四条  学生综合评价作为学生评优、评奖、政审和就业推荐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评价内容及组成

第五条  评价内容为学生在上一学年德行、智育、体育、美育和能力等五个方面的综合表现。

第六条  综合评价的组成

(一)学年综合评价总积分=德行积分×分值比例+智育积分×分值比例+美育积分×分值比例+能力积分×分值比例。其中德行分值比例为10%,智育分值比例为60%,美育分值比例为10%,能力分值比例为20%。体育评价作为评奖评优的基本条件,不列入学生综合评价总积分。

(二)毕业生专项先进评选依据为前三年综合评价总积分之平均值。

第三章 评价指标及操作细则

第七条  德行评价

(一)德行总分=基本分(80分)+奖惩分(40分)。德行总分值上限100分,其中奖惩分累计最高不超过40分。德行评价的基本条件为:分值≥90分为优秀,90>分值≥80分为良好,80>分值≥60分为合格,分值<60分为不合格。

(二)各学院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操作细则。德行评价应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每位学生结合自己一学年的表现,对照指标进行自评;班级考评小组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自评情况和奖惩得分,经集体讨论后确定每位学生的德行成绩总分。

(三)德行评价基础分满分80分,包括以下五个指标:

1.政治素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和国家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祖国,关心国家大事;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努力提高政治理论素质,积极参加各项党团组织生活、政治理论教育活动和暑期社会实践活动。(0-16分)

2.道德修养。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讲文明,懂礼貌,尊敬师长,孝敬父母;公道正派,乐于助人,热心公益活动;诚实守信,履约践诺,作业不抄袭,不无故拖欠学费;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0-16分)

3.组织纪律。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自觉维护校园稳定,明辨是非,弘扬正气,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维护公共秩序,自觉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维护教学教育秩序,自觉遵守学习、考试和生活纪律。(0-16分)

4.集体观念。树立集体主义观念,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和集体利益;自觉维护集体荣誉,坚决不做且勇于制止有损集体利益的行为;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主动承担各类义务劳动;同学之间互帮互助,团结友爱,共同提高;认真做好寝室的值日卫生工作。(0-16分)

5.行为规范。积极锻炼身体,提高身体素质,保持身心健康;自尊自爱,自省自律,男女交往大方得体;举止文明,待人热情;讲究卫生,仪表整洁;文明就餐,按时就寝;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0-16分)

(四)德行评价加分项目

1.政治上要求进步,当学年内递交入党申请书并积极进取者,加1分;当学年内获得党校培训《结业证书》并积极参加相关活动者,加2分;当学年内成为预备或中共党员并担任“先锋引领岗”工作者,加2分。

2.取得各类各级(以德育类为导向的)荣誉称号,获奖学生可以在当学年内凭相关证明申请,国家级加20分,省级加10分,厅市级加5分,校级加3分。

3.经常性参加义工、义务支教活动、志愿者活动、公益活动等,视表现情况,当学年内凭相关证明申请,每小时加1分,上限不超过5分;受到书面表扬或媒体报道的,国家级加10分,省级加5分,厅市级加3分,校级加1分。

4.维护校园公共卫生,爱护公共财物,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宿舍干净整洁,宿舍人际关系和谐。当学年内获得相关示范寝室荣誉称号的各成员加3分;获得优秀卫生寝室的各成员获得者加1分。

5.无偿献血者,当学年内凭相关证明加2分;捐献造血干细胞者,当学年内凭相关证明加10分,当学年内加分不超过两次。

6.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积极参加义务捐助等,视表现情况,当学年内凭相关证明申请,每次加1分;受到书面表扬或媒体报道的,国家级加10分,省级加5分,厅市级加3分,校级加1分。

7.主动维护社会(校园)公共秩序,举报、揭发、劝阻违纪现象(行为)者,经查证核实,当学年内每次加1分。

8.见义勇为,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视表现情况,当学年内凭相关证明申请,每次加1分;受到书面表扬或媒体报道的,国家级加10分,省级加5分,厅市级加3分,校级加1分。

9.孝敬父母,尊重父母的劳动,听取父母的教导;重视亲情,体谅父母的艰辛,关心父母的生活和身体健康;能经常实事求是地同父母交流思想、学习、生活情况;能经常性参加孝德主题活动(征文、演讲、相关作品征集等)。视情况,加1-5分。

10.未尽事宜,各学院可参照有关标准酌情加分。

(五)德行评价减分项目

1.当学年内未经准假而不参加政治学习、组织生活、班级活动及学校、学院规定必须参加的集体活动的,经查实,减2分/次。

2.当学年内受学校通报批评减5分/次,受警告处分减10分/次,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减15分/次。

3.无正当理由拖欠学费,无承诺按期缴费的,减15分。

4.当学年内寝室卫生优秀率低于80%,寝室各成员减2分。

5.当学年内不遵守《寝室公约》,私拉电线、网线,乱接电源插座,不按时就寝、大声喧哗影响他人,擅自调换、占用他人寝室床位,无正当理由晚归,但未构成处分或通报批评的,经查实,减1分/次。

6.当学年内不讲社会公德,随意张贴宣传品、故意损坏公物或破坏环境的,在校内饲养猫、狗等宠物影响他人生活的,在校内禁烟场所吸烟的,但未构成处分或通报批评的,经查实,减1分/次。

7.当学年内不遵守《文明上网自律公约》,但未构成处分或通报批评的,经查实,减1分/次。

8.当学年内因不负责任、不讲诚信、学术不端,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但未构成处分或通报批评的,经查实,减1分/次。

9.当学年内无故旷课或上课迟到、早退的,但未构成处分或通报批评的,经查实,减1分/次。

10.未尽事宜,各学院可参照有关标准酌情减分。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学年的德行评价成绩为45分计: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在校园内开展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或在校外参加宗教非法活动的。

3.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4.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5.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第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由班级考评小组根据学生一学年的实际表现、自评情况和德行评价成绩,评定等级。

第九条  智育评价

(一)智育积分为每学年各科考试初次成绩的平均成绩或平均学分绩点。

(二)学年平均成绩的计算办法


(三)学年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办法:


(四)几点说明

1.五级计分制折算标准为:优秀计95分,良好计85分,中等计75分,及格计65分,不及格计45分。

2.学生因申请再次缓考等原因造成评价时还没有成绩的科目,成绩按零分计算。

3.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

百分制

绩点


五级制

绩点

90-100

4.0-5.0

优

4.5

80-89

3.0-3.9

良

3.5

70-79

2.0-2.9

中

2.5

60-69

1.0-1.9

及格

1.5

59及以下

0

不及格

0

第十条  体育评价

体育评价主要依据《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进行评价,考察学生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参加各级各类奖学金评比的需达到以下要求:

1.体育成绩合格及以上;

2.体质测试成绩合格及以上;

3.完成每个学期的阳光长跑,以学校规定相关APP计数里程为准。

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完成相关体育评价指标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后可另行评价。

第十一条  美育评价

美育是培养学生认识美、爱好美和创造美的能力,是全面发展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通过美育可以促进学生德、智、体的发展,可以发展学生道德情操、丰富知识,提高智力;可以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体育运动的质量;可以鼓舞学生热爱劳动,并进行创造性的劳动。

(一)美育评价积分=美育评价基础分+美育评价加分。基础分设为80分,评价积分设上限,满分为100分。

美育评价基础分满分80分,包括以下四个指标:

1.自我审美。认真主动完成每学年的思想状况调查问卷,准确认识自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恋爱观、学业观、职业观,认清自己的位置和使命,同时清醒地了解自身的优点和不足,并能自强不息,扬长避短,不断进取。(0-20分)

2.礼敬传统。博学于文,行己有耻,积极参加中国传统文化调研,体验传统节日庆典,诵读国学,遵从礼仪,树立文化自信,懂得中国文化之美、中国智慧之美,主动传播传统文化。(0-20分)

3.讴歌经典。参加读书会或读书活动,阅读经典文学作品,撰写读书心得;观看经典影视作品,撰写影评。净化心灵,完善人格,提高审美能力与趣味。(0-20分)

4.艺术实践。在实践中发现美、认识美、学习美、创造美。积极参加各类文化艺术活动,通过参加合唱团、器乐团、舞蹈团等艺术团体,发挥兴趣爱好艺术特长。参加名人讲堂、欣赏书画艺术展览等,感受艺术之美,陶冶精神情操,形成正确的审美观和健康的审美情感。(0-20分)

(二)美育评价加分分值表

项目

奖项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校/院级

各类文化艺术竞赛

一等奖

8

6

5

3

二等奖

6

5

4

2

三等奖

4

4

3

1

辩论、演讲、征文等比赛

一等奖

6

5

4

3

二等奖

5

4

3

2

三等奖

4

3

2

1

1.所有评价项目当学年有效,每个评价项目只加分一次,且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同一项目在同一测评期内所加分值以最高获奖的加分值为准,不重复加分;集体项目减半加分;

3.项目的举办方必须是政府、学校或经认证的权威机构;

4.一二三等奖以外的其他奖项参照三等奖分值减半加分。

各学院可结合实际补充加分条款。

第十二条  能力评价

能力评价鼓励学生“尚自然、展个性”,发挥自身特色优势,发展个人兴趣、特长,旨在引导和鼓励学生全面发展。

(一)能力评价积分=能力评价基础分+能力评价加分。基础分设为80分,评价积分设上限,满分为120分。

(二)能力评价加分分值表

分值标准

科研课题立项并结题

(负责人,排名前三参与人)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校级

+20

+10

+15

+7

+5

+2

+2

+1

各类学科技能竞赛

一等奖

+30

+20

+10

+4

二等奖

+20

+10

+6

+2

三等奖

+10

+6

+3

+1

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

(第一作者、合作者)

+30/篇,

+10/篇

在一般刊物上发表论文

(第一作者)

+5/篇

发明专利

+30/项

实用新型

+10/项

外观设计

专利

+5/项

社会实践成果评选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校级

一等奖

+15

+10

+5

+3

二等奖

+10

+5

+3

+2

三等奖

+4

+3

+2

+1

发表文章


校级及以上媒体

学院

非新闻类

+1/篇

+0.5/篇

各类等级证书、技能资格证书

(含专业,证书证件类别由学院确定)

初级(合格)

中级(良好)

高级(优秀)

+1

+2

+3

各类先进个人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校级

+15

+10

+5

+2

担任各级学生干部满一学期

(担任多个学生干部的不累计加分)

考核合格

考核优秀

+1

+2

体

育

技

能

国家级

分值

省级

分值

厅市级

分值

校级

分值

第一名

+15

第一名

+8

第一名

+6

第一名

+4

第二名

+8

第二名

+6

第二名

+5

第二名

+3

第三名

+6

第三名

+5

第三名

+4

第三名

+2

1.所有评价项目当学年有效,每个评价项目只加分一次,且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同一项目在同一测评期内所加分值以最高获奖的加分值为准,不重复加分;凡体育竞赛破校纪录者在名次分上再加1分;集体项目减半加分;

3.科研成果、创造发明、学术论文、作品发表或成果获奖须注明作者单位为绍兴理工学院;

4.项目的举办方必须是政府、学校或经认证的权威机构;

5.英语等级考试合格、优秀的分数由教务处确定。雅思、托福考试成绩由学院结合实际在细则中明确加分分值。

6.发表文章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800字以上篇幅列入统计。

7.一二三等奖以外的其他奖项参照三等奖分值减半加分。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  学生综合评价以班级为单位,每学年一次。

第十四条  学生综合评价以记实为主,小组评议为辅。

第十五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可由学院院长、书记、副书记、学生科科长、辅导员(团总支书记)、班主任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负责评价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等工作。各班应成立班级考评小组,由班主任为组长,成员由民主选举的5-7名学生代表组成(班长、团支部书记为当然成员),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登记、审核及评价工作。班主任要全程参与评价工作,对评价过程、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六条  班级评价小组的评价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科,学院学生科经汇总、审查、公示无异议后交学校学生处归档。

第十七条  在评价过程中各学院学生科和学校学生处负责接受学生对评价工作的各类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学院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征求所在学院学生意见,经学院学生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实施,并报学校学生处备案。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25级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