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的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努力成才,根据国家教育部文件精神,结合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凡正式注册在籍的绍兴理工学院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全面发展或在其他某方面表现突出者,均依据本条例给予奖励。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四条 学校设立以下集体奖和个人奖:
奖项名称 | 奖金额 (元) | 比例 | 评比方式 | ||
奖 学 金 | 综合奖 | 一等奖学金 | 3000 | 3% | 每年10月 份评选 |
二等奖学金 | 2000 | 5% | |||
三等奖学金 | 1000 | 10% | |||
单项奖 | 品德优秀奖 | 150 | 30% | 每年10月 份评选 | |
学习优秀奖 | 150 | ||||
实践优秀奖 | 150 | ||||
文艺优秀奖 | 150 | ||||
奖 学 金 | 单项奖 | 体育优秀奖 | 150 | 30% | 每年10月 份评选 |
劳动优秀奖 | 150 | ||||
创新创业奖 | 150 | 不定 | |||
考研奖学金 | 考取国内双一流高校或境外高水平高校 | 3000 | —— | 每年5、6 月份评选 | |
考取国内普通高校或境外普通高校 | 2000 | —— | |||
考研上线 | 1000 | —— | |||
先进集体及 个人 | 先进班级 | —— | 班级数的15% | 每年10月 份评选 | |
优秀学生干部 | —— | 学生干部数的15% | 每年9月 份评选 | ||
先进团支部 | —— | 支部数的10% | 每年5月 份评选 | ||
优秀团干部 | —— | 团干部数的2% | |||
优秀共青团员 | —— | 每个支部2名 | |||
毕业生专项 先进 | 优秀毕业生 | —— | 15% | 每届评选 一次 | |
优秀学生干部 | —— | 5% | |||
具有校长推荐资格优秀毕业生 | —— | 30% | |||
第三章 评奖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得评定各项学生奖学金:
(一)德行考核不合格者;
(二)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学校纪律处分者;
(三)未达到体育评价相关要求者。
第六条 获奖限定
(一)对于在同一学年获得同一类型的不同层次奖学金(包括校设奖学金、国家奖学金、浙江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其荣誉称号可以兼得,奖学金按最高一项金额发放;已获得综合奖学金的学生不得兼评单项奖。
(二)单项奖不得兼评。
(三)毕业生不参加第四学年的奖学金评比。
第七条 一、二、三等综合奖学金评奖条件:
名称 | 评奖条件 | 评奖细则 |
一等奖 | 1.德行评价等级优秀; 2.学习勤奋,态度端正,成绩优良,学习成绩无不及格科目,无旷课等违纪记录; 3.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 4.达到体育评价相关要求。 | 综合评价排名班级前10%,学年平均学分绩点≥3.0。 |
二等奖 | 综合评价排名班级前20%,学年平均学分绩点≥2.5。 | |
三等奖 | 综合评价排名班级前40%,学年平均学分绩点≥2.0。 |
第八条 单项奖学金评奖条件:
品德优秀奖 (符合任一条件) | 1.德行评价等级为优秀; 2.有思想品德高尚的突出表现事例; 3.具有志愿服务精神,志愿服务工时达到50小时及以上。 |
学习优秀奖 | 1.智育测评平均成绩班级排名前25%; 2.无不及格课程,无违反学习纪律记录。 |
实践优秀奖 (符合任一条件) | 1.积极参加党团学工作任务,干部任期内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考核为优秀; 2.在校内外社会实践(包括社团)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考核为优秀; 3.本学年获得社会职业资格认证或职业技能证书。 |
文艺优秀奖 (符合任一条件) | 1.积极参加文艺活动,是群众性文艺活动的骨干; 2.在校级及以上文艺比赛中获得较好的成绩。 |
体育优秀奖 | 1.体育成绩良好及以上; 2.体质测试成绩良好及以上; 3.完成每个学期的阳光长跑,以学校规定相关APP计数里程为准; 4.在校级及以上体育比赛中获得较好的成绩。 |
劳动优秀奖 | 1.热爱劳动,在劳动教育实践中表现突出; 2.在寝室内务卫生评比中屡次获得优秀。 |
创新创业奖 (符合任一条件) | 1.学年内完成工商登记注册的项目负责人; 2.学年内积极开展创业项目孵化,创业项目成功入驻大学生创业园或校外众创空间或孵化器的项目负责人; 3.积极开展网络创业,符合下列条件:(1)网店经网上交易平台实名认证,连续从事网络经营3个月(含)以上;(2)诚信经营,信用良好,网店综合评价率较高;(3)累计营业额在3000元(含)以上,同时经营2家(含)以上网店的,营业额可累加计算; 4.积极参加创新创业学院课程学习,考核优秀者; 5.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创新创业类大赛,在创新创业类竞赛中获市级及以上三等奖的团队负责人及成员; 6.积极参加创新创业训练项目,获得国家、省、市创新创业项目立项或省新苗人才计划项目立项的负责人及成员。 |
第九条 “先进班级”评选条件
(一)具有科学的班级管理机制,有一个团结向上的班委会和团支委,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能带领全体同学开展创优活动,使全班同学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都能全面发展。
(二)全班同学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集体荣誉感,能较好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任务。
(三)班委会和团支委能坚持原则,能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形成良好的班风,对同学中出现的违纪或不良现象能及时制止、及时向学校反映。
(四)全班同学学风优良,专业思想明确,注重课堂学习与课外知识学习的结合,其中上课出勤率高,补考(重修)率低,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名列本学院同年级前茅,学年内无学生受任何处分。
(五)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文体活动,认真执行学校体育锻炼规定,课外活动丰富多彩,早锻炼、晚自修出勤率高,全班同学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六)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有健全的卫生制度和良好的卫生习惯,教室、寝室经常保持清洁,卫生检查没有不合格现象。
第十条 “先进团支部”评选条件
(一)班团组织健全,支部工作扎实有效,班风良好,凝聚力强,认真及时完成上级团组织布置的任务;
(二)能定期开展团日活动,活动参与面广,同学满意率高;在青年志愿者活动、社会实践工作、科技文化和创新创业等方面成绩显著;
(三)认真做好“推优入党”和团费收缴等工作;
(四)学年内支部无团员受任何处分。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学校建设发展,思想进步、追求上进、道德品质好,能模范地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学生中起表率作用,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
(二)团结本学生组织成员,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熟悉学生干部的工作方法、工作思路;
(三)坚持原则,勇于负责,能及时制止、反映学生中出现的违纪或不良现象;讲究工作方法,全局观念强,能主动协调、配合其他干部工作;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创新能力,能调动广大学生的积极性,所组织的活动效果显著;
(五)干部任职时间1年及以上,在各方面能起到表率作用,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勤奋刻苦,专业理论和专业技能扎实,成绩位于班级前1/2,无考试不及格科目;
(六)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第十二条 优秀团干部评选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学校建设发展,思想进步、追求上进、道德品质好,在团员青年中起表率作用;带头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没有违法违纪行为,没有受到任何形式的行政纪律处分;
(二)热爱本职工作,积极组织和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团结带领团员青年开拓进取,成绩突出,并能经常深入了解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及时通过各种途径向团组织反映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建议与要求;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工作作风正派,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明确的是非观念,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能够自觉维护团员青年的合法权益;
(四)模范遵守团的纪律,积极完成团组织分配的任务,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各项活动,积极参加团校、党校的学习,成绩合格;
(五)学习勤奋,成绩良好。成绩位于班级前1/2,无考试不及格科目;
(六)任职团干部一年及以上。
第十三条 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学校建设发展,思想进步、追求上进、道德品质好,在团员青年中起表率作用,没有违法违纪行为,没有受到任何形式的行政纪律处分;
(二)按时缴纳团费,自觉履行团员义务,积极参加团的组织生活,遵守团的纪律;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作风正派,具有高尚道德情操和明确的是非观念,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四)学习努力,勤奋上进,成绩位于班级前1/2位,无不及格科目;
(五)积极参加文明修身行动、文明寝室创建、青年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及和谐校园建设等活动,表现优异。
第十四条 毕业生专项先进评选条件
(一)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记录。
2.按时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学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学习勤奋、成绩优异,学生前三学年(专升本学生为上一学年)综合评价总评成绩位于班级前1/2;英语、计算机水平达到相应等级要求;积极参加各种文体活动、社团活动、公益活动和创新创业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师生反映良好。
3.在校期间曾获校级及以上综合奖学金等相关奖励或荣誉。为学校作出特殊贡献者,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重要奖项者,可以适当放宽条件,直接评为优秀毕业生。
4.身体健康,达到《大学生体质测试健康标准》;
(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曾担任过学校、学院、班级主要学生干部任期满一学年,师生满意度较高。
2.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关心集体,热心为同学服务,能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较高威信,无违纪处分记录。
3.能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学生前三学年(专升本学生为上一学年)综合评价总评成绩位于班级前1/2。在校期间曾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团干)等荣誉。
4.身体健康,达到《大学生体质测试健康标准》。
5.对学校有突出贡献或其它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者,在符合基本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条件,直接评为学校优秀学生干部。
(三)具有校长推荐资格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记录。
2.积极参加各种文体活动、社团活动、公益活动和创新创业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师生反映良好。
3.在校期间曾获得校级及以上综合奖学金或其他奖励;
4.按时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学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学习勤奋、成绩优异,学生前三学年(专升本学生为上一学年)综合评价总评成绩位于班级前1/2;
5.身体健康,达到《大学生体质测试健康标准》;
6.对学校有突出贡献或其它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者,可以适当放宽条件,直接评为校长推荐资格优秀毕业生。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领导任组长,学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组员。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学生奖助的评审工作。
各学院成立相应的学生奖助工作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副)书记任组长,学院学生科科长任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任组员。
各班应成立班级考评小组(以下简称考评小组),由班主任为组长,成员由民主选举的5-7人学生代表组成(班长、团支部书记为当然成员)。
第五章 评审办法及程序
第十六条 各类先进及奖励的评选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在综合评价和班级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根据各项先进称号及奖学金的评奖条件和名额分配的情况进行评比。
第十七条 班级考评小组首先根据学生德行评价等级和学年综合评价总积分,对照综合奖学金评奖条件推选出本学年班级综合奖学金候选人名单;然后在其余学生中根据学生某一方面的成绩和突出表现,结合单项奖评选条件推选出各类单项奖学金候选人名单。最后班级考评小组要将所有评选结果向全班同学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先进班级候选单位由班级根据评选条件,组织申报材料上报学院学生科,学院学生科根据该班级在一学年内所取得的成绩和实际表现进行推选。
第十九条 各类奖学金人选、先进班级候选单位,经班主任审核,学院学生科核实公示,学校学生处审核公示后,上报学校领导小组,学校批准发文公布。
第二十条 班级评选结束后,要将评选结果在指定的时间内上交学院学生科,辅导员和班主任要做好奖学金评选的监督和审定工作;学生对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及先进称号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以内,向所在学院学生科提出申诉,各学院应在3日内作出答复;如学生对学院学生科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答复后3日内向学生处提起申诉,学校学生处应进行综合审查、征求各方意见后作出最终处理意见。
第六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一条 对奖学金获得者,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绍兴理工学院学生综合奖学金登记表》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学生获得其他先进集体或个人,由学校统一发文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奖金在学校发文后一次性发放,如将奖金用于不正当用途,一经发现,追回奖金,并视情况给予处理。
第二十四条 如本规定与上级有关部门条例相抵触者,以上级有关部门条例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25级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