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全日制在校学生奋发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校分管领导任组长,学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组员。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学生奖励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相应的学生奖助工作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副)书记任组长,学生科科长任副组长,辅导员代表、班主任代表、学生代表任组员。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评奖条件
第五条 奖励标准:每人每年10000元,一次性发放。
第六条 奖励对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专升本学生入学第一年不参评。
第七条 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含10%),且无不及格科目;
(六)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进入评选范围内的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和榜样示范作用的同学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八条 在校期间已获得过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使用原成果再次申请。专升本学生只能以本科阶段成果作为申报条件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名额分配。学生处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分配各学院国家奖学金候选名额。
第十条 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获得辅导员或班主任的书面推荐后,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十一条 学院评选。由院学生奖助工作评审小组核实国家奖学金申请学生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材料,进行专题评审,确定候选人名单,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讨论通过后将结果报送学生处。
第十二条 学生处审查。学生处对各学院报送的名单进行审查后,报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 学校评审。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评审工作会议,提出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研究审定。
第十四条 学校公示。在全校范围内公示获得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接受广大师生监督,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学校上报。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者有关材料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浙江省政府奖学金三者不可兼得。国家奖学金与校级奖学金荣誉称号可以兼得,奖学金按最高一项金额发放。
第十七条 本办法条款如有与国家奖学金评选新规定不符的,以上级最新文件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25级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