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奋发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校分管领导任组长,学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组员。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学生奖励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相应的学生奖助工作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副)书记任组长,学生科科长任副组长,辅导员代表、班主任代表、学生代表任组员。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评奖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每人每年6000元,一次性发放。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上一学年为在册学生资助对象,专升本学生入学第一年不参评。
第七条 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高消费情况。
(七)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无不及格科目,原则上智育成绩或综测成绩位列班级的前1/2。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名额分配。学生处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结合上一学年在册资助对象人数,分配各学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当符合第七条第7点的学生少于分配名额时,可适当放宽智育成绩。
第九条 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十条 学院评选。由院学生奖助工作评审小组核实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学生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材料,进行专题评审,确定候选人名单,公示3天,报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通过后将结果报送学生处。
第十一条 学生处审查。学生处对各学院报送的名单进行审查后,报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学校审定。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评审工作会议,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研究审定。
第十三条 学校公示。在全校范围内公示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接受广大师生监督,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学校上报。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者有关材料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浙江省政府奖学金三者不可兼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与校级奖学金可以兼得。
第十六条 本办法条款如有与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新规定不符的,以上级最新文件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25级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