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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理工学院浙江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2026-09-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全日制在校学生奋发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校分管领导任组长,学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组员。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学生奖励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相应的学生奖助工作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副)书记任组长,学生科科长任副组长,辅导员代表、班主任代表、学生代表任组员。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评奖条件

第五条  浙江省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每人每年6000元,一次性发放。

第六条  申请浙江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专升本学生入学第一年不参评。

第七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对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的给予倾斜。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4,且无不及格科目。

(五)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4,但达到前1/3的学生,如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和榜样示范作用的同学可申请省政府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并经学院评审小组研究审定。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名额分配。学生处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厅下达的浙江省政府奖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分配各学院的浙江省政府奖学金名额。

第九条  个人申请。符合浙江省政府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并填写《浙江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十条  学院评选。由院学生奖助工作评审小组核实浙江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学生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材料,进行专题评审,确定候选人名单,公示3天,报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通过后将结果报送学生处。

第十一条  学生处审查。学生处对各学院报送的名单进行审查后,报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学校审定。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评审工作会议,提出浙江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研究审定。

第十三条  学校公示。在全校范围内公示获得浙江省政府奖学金候选人名单,接受广大师生监督,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学校上报。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者有关材料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浙江省政府奖学金三者不可兼得。浙江省政府奖学金与校级奖学金荣誉称号可以兼得,奖学金按最高一项金额发放。

第十六条  本办法条款如有与浙江省政府奖学金评选新规定不符的,以上级最新文件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25级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