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初集中评定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另行评定),不占用本专科国家助学金名额。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校分管领导任组长,学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组员。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学生奖助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相应的学生奖助工作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副)书记任组长,学生科科长任副组长,辅导员代表、班主任代表、学生代表任组员。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评奖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国家助学金分为两个档次,一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二档用于资助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具体资助金额和发放方式根据上级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为当学年已认定的在册学生资助对象。
第七条 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名额分配。学生处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下达的助学金名额,结合学院在册资助对象人数,分配各学院国家助学金名额。
第九条 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并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条 学院评选。由院学生奖助工作评审小组核实国家助学金申请学生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材料,进行专题评审,确定候选人名单,公示3天,报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通过后将结果报送学生处。
第十一条 学生处审查。学生处对各学院报送的名单进行审查后,报学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学校审定。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评审工作会议,提出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报学校研究审定。
第十三条 学校公示。在全校范围内公示获得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接受广大师生监督,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学校上报。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者有关材料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浙江省政府奖学金或校内奖学金。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学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七条 学生本人必须如实上报家庭经济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学校将追回其全部资助资金,并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金应用于购买学习或生活必需品,不得用于请客酗酒、奢侈浪费或其他高消费等,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助学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条款如有与国家助学金评选新规定不符的,以上级最新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25级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