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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理工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2026-09-18

学生公寓是学生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为使学生公寓有一个安全、整洁、文明、有序的环境,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入  住

第一条  凡本校全日制在读学生统一由学校学生处安排住宿。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来校学习者如需住宿,可凭入学证明及有关证件到学生处提出申请,学生处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安排其到指定的寝室、床位住宿。

第二条  学生床位由学生处根据学院、班级相对集中原则和各学院学生规模将床位资源切块给各学院,由各学院进行安排和调整。各学院应将安排和调整后的床位情况报学生处备案。学生必须服从学生处和学院的住宿安排。

第三条  所有住宿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服从书院管理办公室的管理,缴纳相应的住宿费。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四条  每间寝室应推选或指定一名寝室长,寝室长应按照《绍兴理工学院学生公寓寝室长管理办法(试行)》,开展文明寝室创建、加强寝室自我管理服务、推动寝室优良学风建设、落实寝室每日信息报告等。

第五条  寝室卫生实行轮流值周制度,寝室长负责制订寝室成员卫生值周表,认真组织寝室的卫生打扫和其它各项活动,督促本室人员遵守本办法,加强与公寓管理人员的联系,协助做好卫生管理工作。寝室成员应按照文明寝室标准,开展寝室日常卫生工作。

第六条  学校学生处、学院将对寝室卫生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卫生状况检查、督查与通报。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七条  学生要自觉学习“三防”(防火、防盗、防治安灾害事故)知识,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演练(习)活动,自觉维护寝室安全,切实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八条  严禁酗酒、赌博、打架斗殴、聚众喧哗、起哄、掷砸物品、攀爬栅栏和阳台门窗、翻越道闸闸机、经营及发放未经登记、审批的广告、传单等行为,禁止开展迷信、宗教和传销等活动。

第九条  严禁在学生公寓存放和使用管制刀具。

第十条  严禁在学生公寓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的危险物品。

第十一条  不得随意动用消防设施;不得在寝室内私拉电线、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杂物,点燃蜡烛,使用煤炉、酒精灯等);不得在寝室吸烟及乱扔烟蒂;不得存放或使用违禁、伪劣电器(具体详见参考目录)。

寝室违禁、伪劣电器参考目录

类别

名称备注

违禁电器

一类:空气炸锅、电水壶、卷发棒、烫发器、电热毯、电火锅、电煮锅、电饭锅、电炉、电煮杯、电取暖器、热得快、电热棒、电磁炉、微波炉、蒸蛋器等电器。

二类:冰箱、制冰机、空调扇、洗衣机、打印(复印)机等电器。

伪劣电器

根据《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通用要求》等相关国家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注明3C认证标志的室内电器类产品。

第十二条  发现火警时,应视情况及时报告或报警,并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断电、泼水等有效措施,以及协助有关人员灭火,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三条  自觉遵守作息制度,在规定的熄灯时间内自觉熄灯和关闭计算机,不得无正当理由晚归,禁止未经准许夜不归宿,禁止在规定的休息时间内喧哗吵闹、打游戏、看影视等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行为。在熄灯时间后,须凭有效证件登记后进入,禁止通过翻墙、翻窗和翻栅栏等方式进出公寓。

第十四条  未经允许,男生不得擅自进入女生寝室,女生也不得擅自进入男生寝室,不得携带校外人员进入寝室。

第十五条  不得留宿非本室人员,严禁留宿异性。

第十六条  规范有序停放车辆,不得将车辆停放在公寓楼内,禁止堵塞消防通道和紧急出口。禁止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等进入公寓大厅、楼道及寝室;电动自行车(可拆卸电池)在学校指定的室外充电桩充电,不得在公寓楼内充电。


第四章 校外住宿

第十七条  申请校外住宿的对象:市区学生;因教学实习、身体健康状况等特殊情况,确需校外住宿的学生。

第十八条  要求在校外住宿的学生需在学年结束前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绍兴理工学院校外住宿申请审批表》,经家长、班主任、所在学院领导签批同意,并与学院签署《学生校外住宿自我管理协议书》,在学生处备案后,方可在校外住宿。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对有违纪违规的学生,所在学院有权取消其校外住宿资格,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五章 假期留校住宿

第二十条  要求假期留校住宿的学生需在学期结束前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绍兴理工学院假期留校住宿申请表》,经家长、班主任、所在学院领导签批同意后,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假期留校住宿学生如需延长或缩短住宿时间,应提前向所在学院申请变更。如需中途离校几天,应向所在学院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十二条  假期留校住宿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对有违纪违规的学生,所在学院有权取消其留校住宿资格,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章 退  宿

第二十三条  凡是休学、转学、退学、毕业等情况,学生离校前必须到所在学院办理退宿手续后向学生处报备,并立即搬离。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退宿手续的,寝室内私人物品因清扫、维修等原因而造成缺损由学生本人负责。在办理退宿手续中,如发现其使用的寝室家具物品有缺损则需按价赔偿。休学学生其原床位不予保留,复学后到所在学院办理住宿申请并向学生处报备,再安排床位。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学年进行一次“文明修身寝室”评比,并给予表彰和鼓励。“文明修身寝室”的评比由各寝室在每学年第二学期自愿申报,由各学院根据“文明修身寝室”评比标准与日常检查情况,综合寝室成员的安全防范、学习氛围、卫生状况、纪律遵守、精神风貌等各方面表现进行评比、推荐,再由学生处审定。

第二十五条  对在“文明修身寝室”创建、寝室自我管理等活动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以表扬先进,督促后进。设置的奖项主要有:优秀书院干部,单项活动先进集体、个人,优秀楼层长,优秀寝室长等。

第二十六条  对敢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或举报有功者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七条  对寝室日常管理的检查结果与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文明修身寝室”评比、各类先进评比等结合。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校纪校规和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者,根据《绍兴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规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公寓网络的管理按《绍兴理工学院学生公寓网络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