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公寓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公寓网)的管理和接入以及信息服务,保障公寓网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维护有关各方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寓网是学校校园计算机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的基础设施之一。
第三条 公寓网的所有管理者、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学校针对校园计算机网络及其用户所制定的所有规章制度同时适用于学生公寓网及公寓网的用户。
第二章 管 理
第五条 公寓网由学校数字化与智算服务中心负责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负责师生上网保障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六条 公寓网的运行控制与维护由数字化与智算服务中心负责。所有楼内信息插座及网络线路、布线槽、网络设备、机柜内跳线等统一由数字化与智算服务中心负责安装、维护、连接、设置。未经数字化与智算服务中心许可,任何人不得占用、更换、损毁;不得改变其物理位置、形态、性能;不得改变其连接关系、运行状态、系统配置;不得登录网络设备。
第三章 接 入
第七条 居住在学生公寓内的师生,凡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用户管理法、学校网络安全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并接受本办法全部条款的,均可以申请接入公寓网。
第八条 用户有自主选择网络运营商的权利,网络运营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及理由进行干涉。
第九条 学校对使用公寓网的用户实行账户管理,账户为工号或学号,首次登录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学号),账户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用户应妥善保管账号、密码,如发生密码泄漏,造成账号被盗用,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用户自行负责。使用前请及时绑定网络运营商开通的运营商账号和密码。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条 用户要合理安排好上网与学习的时间,不能沉溺于网络聊天或网络游戏。对于个人计算机,用户需及时更新操作系统、应用软件补丁,安装和更新防病毒软件、个人防火墙等相关软件,确保联网计算机的安全。由于个人计算机问题造成不能上网的情况,由本人自行处理。
第十一条 用户在按规定入网后,有权了解公寓网使用性能、用户端的配置参数与方法、系统当前的运行状态;有权就其在公寓网的使用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向学校数字化与智算服务中心咨询。
第十二条 学校数字化与智算服务中心无需征得用户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用新技术、调整网络结构和系统功能、变更系统参数和使用方法、排除系统隐患等;若上述工作影响到用户的使用性能和使用方法,数字化与智算服务中心应预先通知相关用户。
第十三条 学校公寓网管理部门和网络管理员对系统运行过程中一切非人为过错和不可抗力原因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网络运营商对接入服务做出调整前应事先征询学校数字化与智算服务中心意见,经学校数字化与智算服务中心同意后方可进行并通知相关用户。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五条 用户在上网活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接受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保密机关、学校等有关部门管理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进行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自觉爱护公寓网的设备和设施,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私自拉接或改装光缆、线缆、端口;
(二)盗窃或损毁光缆、线缆、端口等设施;
(三)未经允许私自拆卸网络设备。
第十七条 不得利用公寓网实施以下行为:
(一)非法侵入网络设备或计算机系统;
(二)非法或不当获取、使用校园网资源或对校园网的设备进行非法控制;
(三)窃取他人账号和密码,或者擅自向第三人公开任何账号和密码;
(四)窃取他人个人信息,或者擅自向第三人公布他人个人信息;
(五)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它破坏程序;
(六)其它危害校园网运行或安全的行为。
第十八条 不得利用公寓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以下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十九条 用户违反上述规定的,学校有权要求用户做出详尽的书面检查、整改,同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
(二)取消联网资格7至60天;
(三)终止相应网络服务;
(四)违反学校其他管理规定的,由学校相关部门作出相应处理;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学校将依法配合公安、网信等部门进行处理;若造成国家、学校和他人损失的,同时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数字化与智算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