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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理工学院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2026-09-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减少校园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保护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为全面落实校内电动自行车“控增量、降存量”的工作目标,规定全体学生不得购买、新增电动自行车,逐步开始稳步提升师生绿色、文明、安全出行意识,助力高水平平安校园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和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车。


第二章 车辆登记管理

第三条  校园内的电动自行车辆须符合《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要求,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电动自行车的登记,无牌或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车辆原则上不准进入校园。

第四条  校内师生员工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安全保卫部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并在指定位置悬挂通行证后,方可在校园道路行驶。

第五条  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由安全保卫部统一监制,开展登记上牌和数字化管理。

第六条  对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安全保卫部负责查验车辆和相关资料。符合国家标准,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安全保卫部应当给予免费登记并发放通行证;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七条  通行证原则上每学年初集中开展上牌年审复核,复核后可以继续使用。

第八条  车辆所有人及使用人必须配合安全保卫部在学校期间的车辆管理及检查,不配合管理的车辆将取消通行证,同时取消车辆所有人及使用人的通行证申请资格。

第九条  所有校外临时来访人员的车辆必须符合《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  原则上申请通行证的电动自行车必须为国标车辆。非国标车辆可在安全保卫部登记备案后在过渡期内使用。

第十一条  逾期停放在校园内的非标及无牌车辆安全保卫部将按规定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置。


第三章 通行证管理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通行证分成三类:

(一)教职员工通行证。

(二)学生通行证。

(三)业务通行证。

第十三条  通行证原则上实行一人一车一牌,毕业后通行证自行失效不得转让。

第十四条  禁止私自变更、变造或者买卖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


第四章 车辆违章行为管理

第十五条  校内电动自行车交通违章行为实行登记管理。电动自行车在校内有如下违规行为的,将按有关校纪校规处理:

(一)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乱接电线和插座给车辆充电的;

(二)车辆停放占用消防通道和造成消防安全隐患的;

(三)电动自行车停放至楼宇内办公室、寝室、实验室、教室、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或者充电的;

(四)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戴头盔的或电动自行车骑行带人的;

(五)电动自行车骑行时手中持物、互相追逐、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等不安全行为的;

(六)电动自行车不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或明显影响校园秩序。

(七)饮酒后驾驶车辆的;

(八)擅自改变车辆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的;

(九)伪造、变造车辆行驶证的;

(十)进出校门出现闯岗行为的;

(十一)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十二)拒不服从学校管理或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  车辆违章行为将记入使用人和相关二级单位的年度考核中。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绍兴理工学院电动自行车校内使用违章行为记分管理细则



附件

绍兴理工学院电动自行车校内使用违章行为记分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记分制度的管理、教育、引导功能,提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安全意识,减少校内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以下简称车辆违章行为),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维护校园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相关电动自行车有关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保卫部负责对驾驶人的车辆违章行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二级单位负责对驾驶人加强教育引导,并指导驾驶人通过志愿服务、法律法规学习等方式实行加分抵扣。

第三条  实行驾驶人记分管理,记分周期以学年十二个月为单位,满分为12分。

第四条  记分达到满分的,安全保卫部将驾驶人违章情况进行全校通报。

第五条  在记分未达到满分前,符合条件的驾驶人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学习考试、志愿服务等减免部分记分。

第六条  校内师生员工及业务合作单位(个人)进校车辆必须进行校园车辆登记。


第二章 记分分值

第七条  根据车辆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1分。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饮酒后驾驶车辆的;

(二)擅自改变车辆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的;

(三)伪造、变造车辆行驶证的;

(四)进出校门出现闯岗行为的;

(五)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六)将电动自行车停放至楼宇内办公室、寝室、实验室、教室、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或者充电的;

(七)拒不服从学校管理或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乱接电线和插座给车辆充电的;

(二)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

(三)车辆停放占用消防通道和造成消防安全隐患的;

(四)驾驶未悬挂车辆行驶证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车辆超速行驶的;

(二)车辆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

(三)驾驶电动自行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四)车辆私自改装影响交通通行安全的一般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电动自行车骑行带人的;

(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戴头盔的;

(三)电动自行车骑行时手中持物、互相追逐、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等不安全行为的;

(四)电动自行车不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或明显影响校园秩序。

第十二条  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后,当事人不配合,或态度较差,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的,在以上扣分基础上加记1分。

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二起以上违章行为应当予以记分的,记分分值累积计算。

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期限届满,且违章记录得以处理并整改到位的,该记分周期内的记分予以清除;违章记录未及时处理或整改不到位的,该记分周期内尚未处理的违章行为记分分值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第十五条  除以上条款外,违反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规定,或实施破坏校园安全秩序的其他行为,根据情节轻重,酌情记分。

第三章 记分减免

第十六条  驾驶人车辆违章行为记录后累积记分未满12分,参加安全保卫部组织的安全公益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考试,并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申请在驾驶人现有累积记分分值中扣减记分。

第十七条  驾驶人参加安全公益活动满一小时抵扣2分。

第十八条  一个记分周期可以参加三次安全知识考试并通过,可抵扣2分。

第十九条  一个记分周期内抵扣记分累计最多为6分。


第四章 违章处置

第二十条  驾驶人参加接受安全教育扣减车辆违章行为记分中弄虚作假的,由安全保卫部撤销相应记分扣减记录,并视情况报相关部门和二级单位。

第二十一条  一个年度内,违章记分累计达6分的,安全保卫部将名单通报给二级单位。

第二十二条  一个年度内记满12分的,安全保卫部将驾驶人名单通报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或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校纪校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车辆违章情况,纳入教职工师德师风考评和二级学院安全工作考核体系。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