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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理工学院学生学费、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
2026-09-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学费、住宿费收费行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浙价费〔2014〕240号)、《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普通高校住宿费的通知》(浙价费〔2016〕209号)、《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标准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263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费范围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含专升本学生等)及旁听生的学费。本办法所指住宿费范围为在招生时明确由学校安排住宿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住宿费。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三条  学费、住宿费标准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学校按规定执行收费报批、报备制,若收费标准调整,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规定,通过校园网、公告栏等多种方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予以公示。

第五条  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学校不跨学年预收。


第三章 学费

第六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实行学分制收费,分为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学分学费计费标准为每学分120元。专业学费为学年学费减去学分学费之差。学分学费根据学生实际修读的学分数和相应的学分单价标准计收,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

第七条  计费学分为四年制160学分、五年制200学分,其他学制按每学年40学分类推。学生按实际所修课程学分计收学分学费(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超出计费学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学生毕业前结清所有学费。

第八条  学生在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外要求加修、跨专业选修或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修学分的,免收专业学费,按所修课程的规定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九条  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学年中第一学期发生的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计收,第二学期发生的按前后专业学费的简单算术平均数计收。学分学费按实际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多退少补。

第十条  休学后复学、降级(含降级转专业)等学籍异动的学生,其学费按入学年份录取公布的专业学费、学分学费标准收取,并根据实际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结算。

第十一条  免修课程、免听课程、学分认定课程,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二条  经批准参加国内外其他高校交换学习的,学校采取学分互认方式承认学生的成绩和学分的,学校收取专业学费,并根据实际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三条  重修课程免收专业学费,重修课程学分学费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四条  学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未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毕业学分总数而延期毕业的,按年收取专业学费,并按实际修读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五条  学生提前毕业的,以学期为单位,提前部分免收专业学费。

第十六条  学分制收费的收取与结算。第一学年学校按规定学年学费标准预收学费;从第二学年起按实收取与结算,即结清上一学年的学分学费,收取该学年的专业学费,并按学生实际所修课程学分计收学分学费;毕业前结清所有学费。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实际住宿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按规定人数的住宿费标准收取住宿费。

第十八条  实行一室一表水电管理的学生宿舍,学生可免费使用每人每月3吨水和3度电,超过额度部分学校按居民生活用水、用电价格向学生按实收费。


第五章 退费政策

第十九条  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退学、开除、转学、出国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或符合规定校外住宿的学生,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住宿时间,按月计退费用。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的起始时点为该学年的开学日,截止时点为办理离校手续日(以学校教务处提供的有效证明或文件为准),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学生凭提前结束学业或退宿的有效证明到计划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

第二十条  休学学生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退费,也可待其复学后,冲抵当年的学费、住宿费。


第六章 收缴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先缴费后注册”的制度。学生应当在每学年规定的时间内缴清应缴费用,缴清后方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二级学院是催缴和清欠学生学费、住宿费的第一责任单位。学校将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情况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并以一定形式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励资助政策,提取的经费专项用于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贷、助、补、减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采取发放困难补助、开辟入学“绿色通道”等方式,加大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其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入学或终止学业。

第二十四条  每学年待完成助学贷款工作后,计划财务处负责向学生处提供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缴纳情况,由学生处组织各二级学院做好学费、住宿费的催缴和学生本人及家长的告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未办理相关手续自行离校的欠费学生或已毕业的欠费学生,学校将保留依法追索欠费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定期对学费、住宿费收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学生及家长对收费有异议的,可通过投诉电话(0575-88345727)反馈,学校在收到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2025级开始施行。若有与上级相关文件制度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