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院:
为认真做好我院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保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身上。根据《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浙教财〔2020〕15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院2025学年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我院全日制在校的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原则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三、认定类型与级别标准
(一)认定类型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类型分为特殊群体和其他群体两类。
1.特殊群体。主要包括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持证残疾学生、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
2.其他群体:
(1)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学校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二)级别标准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级别分为重点资助对象和一般资助对象。
1.重点资助对象:
(1)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持证残疾学生、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
(2)本人、父母或家庭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而使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
(3)家庭遭遇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而使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
(4)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重点资助的学生。
2.一般资助对象:
(1)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家庭收入以务农为主,家庭人口多、劳动力少或家庭成员中有两个及以上正接受全日制非义务教育的学生;
(3)学校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能认定为学生资助对象:
1.学生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认定申请的(在规定时间内补报的除外);
2.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信息不真实的,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3.月基本生活消费高于学院在校生平均水平,经常在外大额就餐的;
4.有酗酒、赌博、吸烟成瘾等不良习气的;
5.平时有高档消费现象,如购买高档通讯工具、高档娱乐电子产品、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或高档饰品等奢侈品,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KTV、酒吧等娱乐场所,节假日经常自筹资金外出旅游的;
6.无正当理由在校外租房;
7.不积极交纳学费、有意拖欠者;
8.其他不符合学生资助对象认定要求的情形。
四、认定机构及职能
(一)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校分管领导任组长,学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组员。下设认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学生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
(二)分院学生奖助工作评审小组
成立分院学生奖助工作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副)书记任组长,学生科科长任副组长,辅导员代表、班主任代表、学生代表任组员,负责本学院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班级学生资助对象认定评议小组
成立班级学生资助对象认定评议小组(以下简称“班级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学生党员、学生干部、普通同学代表(未申请认定资助对象的学生)为成员,负责本班级认定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最低不得少于5人)。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五、认定程序
(一)提前告知。学院和分院通过书面通知、召开班会等形式,提前向学生告知认定工作事项及民政等部门比对情况,定向发放《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1),并宣传相关资助政策。
(二)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和《绍兴理工学院学生资助对象评议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详见附件2),同时提供必要辅助说明材料,向所在班级评议小组提出申请并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监护人作出书面承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民政等部门已进行相关信息比对的,仅需提供《申请表》,无需提供辅助说明材料)。
(三)班级评议。班级评议小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审批表》以及辅助说明材料,按照本办法中的认定类型与级别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初步提出本班级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报分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四)分院审核公示。分院认定工作组负责汇总审核班级评议小组提出的资助对象名单。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分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学生资助对象名单、类型与级别,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相关公示信息不再公示。分院认定工作组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公示无异议后,将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进行审核。
(五)学院审定。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核准和汇总二级分院提交的学生资助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提出全院各等级资助对象名单,报院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六)备案确定。院领导小组审核无异议后,由学生工作部(处)将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确定、汇总,并按要求及时将学生资助对象名单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六、监督与教育管理
学生工作部(处)和二级分院认定工作组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二级分院应主动发现家庭确有经济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资助对象本人自愿申请退出资助对象资格。
学校和二级分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对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情况的学生,二级分院应及时做出调整。每学年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资助对象,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七、工作要求
各分院要高度重视学生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认真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扎实有序地开展认定工作,辅导员尤其要加强对本责任区的监督与管理工作。附件3由各分院盖章后于9月27日前交至学生处,其余材料由各分院存档保管,并于10月10日前完成“浙江省学生资助一窗受理平台”审核工作。联系人:章培蓓,联系电话:88348773。
附件: 1.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高校学生用)
2.绍兴理工学院学生资助对象评议审批表
3.2025学年学生资助对象信息汇总表
4.绍兴理工学院学生自愿放弃资助承诺书
5.班级民主评议会议记录
学生工作部(处)
2025年9月15日